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氮磷及复合肥承储企业在年度储备时间内未完成储备任务的,由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取消企业储备任务,并将相关情况在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报告中反映。对承储责任期第1年未完成的储备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可将未完成的储备任务,在承储责任期第2年参考最近一次招标排名情况在本区域再次进行安排,无法安排的可安排至相邻区域。

同时承担钾肥、救灾肥储备的企业在年度储备时间内未完成任一储备任务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取消企业储备任务,并可将未完成的储备任务及所对应承担的其他储备任务,参考最近一次招标排名情况再次进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