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2年) 第九章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2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释。各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7年8月31日。《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0〕1251号)同步废止。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