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国家投放救灾肥储备时,单次投放规模不超过企业承储任务量。

承储企业灾区投放价格,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最近一次公布的《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中的相关肥料价格和供销合作总社最近一次监测的相关肥料批发价格的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