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申请动用救灾肥储备时,由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本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洪涝、台风等灾害对本地区农业生产的影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动用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向承储企业下达救灾肥储备投放通知,并可根据地方救灾需要投放其他化肥储备。
承储企业应在收到投放通知后3日内调集救灾肥并启运,尽快送达,投放后尽快恢复储备再次投放能力。承储企业投放救灾肥储备时,应当标明“国家商业储备救灾化肥”标识。
承储企业应在收到投放通知后3日内调集救灾肥并启运,尽快送达,投放后尽快恢复储备再次投放能力。承储企业投放救灾肥储备时,应当标明“国家商业储备救灾化肥”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