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储备任务下达及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中标结果下达储备任务,明确中标企业名单、储备品种、数量等内容,文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国铁集团… 第十九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应当将储备库存与其他政策性储备、企业库存明确分区或分垛,并挂牌管理,承储仓库应当标注“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库(氮磷及复合肥/钾肥)”。 第二十条 年度储备时间内,如遇宏观调控需要或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国家可对储备化肥行使优先购买权,承储企业应保证货源充足,及时供应。财政部根据实际承储时间、储备实际… 第二十一条 钾肥储备由承储企业自主确定储备轮换时机时,轮出后需在30个工作日内补齐储备库存。 第二十二条 申请动用救灾肥储备时,由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本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洪涝、台风等灾害对本地区农业生产的影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动用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及… 第二十三条 国家投放救灾肥储备时,单次投放规模不超过企业承储任务量。 第二十四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仅用于满足国内农业生产需要,不得用于出口。氮磷及复合肥储备仅用于满足所布局省(区、市)农业生产需要,除国家指令要求外,不得跨区域投放。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