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中标结果下达储备任务,明确中标企业名单、储备品种、数量等内容,文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国铁集团、财政部相关监管局。其中:

氮磷及复合肥储备任务下达给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及时通知中标企业。

钾肥、救灾肥储备任务直接下达给中标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