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 第十四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 第十四条 氮磷及复合肥储备在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单个标的量不超过2万吨,其他地区单个标的量一般为5万吨。原则上每2年招标一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