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投标钾肥储备的承储主体需为单一企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原则上每4年招标一次。
钾肥储备中由化肥进口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承储的部分将与救灾肥储备进行联合同步招标,中标企业将同时承担两项储备任务。
钾肥储备根据招标评审排名原则上取前4名,前4名申请总量未超过总储备规模时,按各自申请量安排储备任务,剩余储备任务按照评审分数排名顺延安排;前4名申请总量等于或超过总储备规模时,各自储备任务按评审分数占比安排。
钾肥储备中由化肥进口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承储的部分将与救灾肥储备进行联合同步招标,中标企业将同时承担两项储备任务。
钾肥储备根据招标评审排名原则上取前4名,前4名申请总量未超过总储备规模时,按各自申请量安排储备任务,剩余储备任务按照评审分数排名顺延安排;前4名申请总量等于或超过总储备规模时,各自储备任务按评审分数占比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