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 第十二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 第十四条 氮磷及复合肥储备在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单个标的量不超过2万吨,其他地区单个标的量一般为5万吨。原则上每2年招标一次。 第十五条 投标钾肥储备的承储主体需为单一企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原则上每4年招标一次。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时,招标公告应当依法在相关媒体上公布,中标候选企业名单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布。 第十七条 中标企业在承储责任期内承担储备任务,不得单方面终止储备任务。储备到期后国家就下一期承储企业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