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将申请补助资金所需的各类购进化肥票证或各类出入库单据、运输凭证等证明资料报有关单位申请补助资金,并对真实性负责。其中:

氮磷及复合肥承储企业报所在省(区、市)财政厅(局),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相关省(区、市)财政厅(局)收到氮磷及复合肥承储企业相关材料后,于40个工作日内将汇总的补助资金申请以正式文件上报财政部。

钾肥承储企业报财政部,抄送财政部北京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