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七章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储备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氮磷及复合肥承储企业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申请贷款支持。各银行在坚持信贷政策、合规办贷的前提下,根据承储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按照年度储备时间提供优惠、便… 第三十条 中央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第三十一条 按照贴息方式补助的储备任务,尿素、磷酸二铵、三元复合肥的承储货值单价,按照国家统计局年度储备时间内公布的各期《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中的相关肥料… 第三十二条 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将申请补助资金所需的各类购进化肥票证或各类出入库单据、运输凭证等证明资料报有关单位申请补助资金,并对真实性负责。其中: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拨付国家化肥商业储备补助资金,中央企业补助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地方企业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地方财政转拨。地方财政收到中央财政拨… 第三十四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化肥商业储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