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储备时间及布局 第九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2年) 第九条 第三章 储备时间及布局 第九条 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2年,为保障春耕用肥、夏管备肥需要,根据储备所在地区农业生产情况,承储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储备任务的年度储备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间选择连续6个月,其他省(区、市)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间选择连续6个月。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原则上为4年,年度储备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救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原则上为4年,为保障洪涝、台风等灾后用肥需要,年度储备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第三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