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25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15年10月29日证监会令第118号公布 根据2022年5月31日证监会令第199号《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的决定》修正 2025年4月18日证监会令第229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证券期货基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受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行监管职责,对中国证监会负责。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党委加强对派出机构党委的领导、监督。 第四条 派出机构负责证券期货基金市场一线监管工作,按照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加强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切实维护… 第五条 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确立和履行,遵循职权法定、依法授权、权责统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第七条 派出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建立健全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相关会管单位及其他派出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机… 第八条 派出机构应当加入辖区地方金融工作协调机制,并与辖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其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构建综合监管体系,优化… 第九条 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履行监管职责的内部决策机制,对其在授权职责范围内作出的监管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派出机构履行监管职责,遇到下列重大问题、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请示或者报告,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意见办理: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需要直接对派出机构辖区内有关主体开展现场检查、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进行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等。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将情况通报相关派出…

第二章 日常监管

第十二条 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备案。 第十三条 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负责对发行上市的辅导工作进行监管;注册地在境外的,…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下列主体实施检查: 第十五条 检查的事项可以包括有关主体的信息披露、治理情况、内部控制、经营规范、执业活动、网络和信息安全、投资者保护、诚信监督和约束等,具体检查事项由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 第十六条 派出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有关检查办法和规程,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对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主体实施检查。 第十七条 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接收第十四条所列主体依法报送的业务、财务等备案、报告材料,进行审阅分析。 第十八条 派出机构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中,应当建立健全与辖区有关主体的联系沟通机制,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市场重要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派出机构实施检查或者其他日常监管活动,发现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或者发现重大风险和问题的,应当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进行立案查处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 风险防范与处置

第二十条 派出机构应当根据风险防范的需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规定以风险和问题为导向开展市场信息的搜集、分析和风险监测工作,加强对市场动态和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风险的监… 第二十一条 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对本辖区内的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的风险指标实施监管。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第二十三条 派出机构负责督促本辖区内的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证券期货基金服务机构等落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运行安全的管理规定、技术标准,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完整… 第二十四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关行业协会、中国证监会授权的其他业务监测监控单位等机…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派出机构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及时稳妥有序化解处置风险…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被决定终止上市或者可能被终止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情况及时通报该上市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负责持续跟踪了解可能被终止上市公司情况,按照规定制定上… 第二十七条 派出机构负责协助、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非上市公众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第二十八条 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公司(企业)债券或者资产支持证券违约事件、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的处置工作。 第二十九条 派出机构负责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推动建立健全相关交易场所长效管理机制,做好相关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辖区涉… 第三十条 派出机构以风险、问题为导向,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风险监测预警,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在监管、风险处置等方面的协作。 第三十一条 派出机构负责完善和强化外部协作机制,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在有关非法证券期货基金活动案件查处和善后处理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四章 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对辖区内证券期货基金违法违规案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案件或者事项进行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 第三十三条 派出机构负责办理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以及其他派出机构等请求协助调查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对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或者报中国证监会向公安机关履行移送程序。 第三十五条 案件调查、审理和执行处罚决定过程中,依法采取冻结、查封、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证券买卖等强制措施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实施。 第三十六条 派出机构负责本单位立案调查的证券期货基金违法违规案件的审理工作,依法对证券期货基金违法违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但是,按照规定由其他派出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 第三十七条 派出机构对有关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该派出机构负责行政处罚执行工作,按规定送达法律文书,督促被处罚对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并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处罚强… 第三十八条 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做好中国证监会、其他派出机构所委托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文书送达、处罚执行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保护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派出机构负责督促辖区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派出机构负责在辖区组织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督促、引导辖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等有关主体及投资者教育基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四十一条 派出机构负责建立常态化投资者意见征求机制,按照规定组织或配合开展辖区证券期货基金投资者调查和投资者保护状况评价,及时了解、分析投资者情况和政策制度的实施效果。 第四十二条 派出机构负责建立辖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检查制度,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要求组织或配合开展投资者保护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 第四十三条 派出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投诉处理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督促辖区有关主体落实投资者投诉处理首要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辖区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推动相关主体适用先行赔付制度。 第四十五条 派出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有关投资者保护机构通报本辖区内可能适用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案件情况,依法协助配合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办理工作。

第六章 其他职责

第四十六条 派出机构负责参与监管业务系统建设、应用、维护,协助组织标准化和监管科技研究,协助开展证券期货基金业基础数据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派出机构负责支持、配合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以及创新业务试点工作,开展辖区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创新业务研究。 第四十八条 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组织或配合开展辖区证券期货基金市场统计调查工作,建立辖区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相关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十九条 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统一规划部署,做好辖区资本市场诚信信息采集和管理、诚信信息查询服务、信用修复、诚信激励约束、失信联合惩戒、诚信宣传教育等诚信建设… 第五十条 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做好辖区内信访、举报事项处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派出机构负责依法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有关监管信息,并建立健全监管信息公开审查机制,依法对拟公开的监管信息进行审查。 第五十二条 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开展以证券期货基金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活动和证券期货基金知识普及教育活动。 第五十三条 派出机构负责以本单位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工作、以本单位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第五十四条 派出机构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发生在辖区以及由辖区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管辖的与证券期货基金市场相关的重大行政、民事、刑事案件。 第五十五条 派出机构负责向本辖区地方人民政府通报有关资本市场政策,推动资本市场各项政策举措在辖区落实,负责协助、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其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或… 第五十六条 派出机构应当在监管职责范围内与辖区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建立监管协作机制,与辖区公安机关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协作配合机制。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 第五十七条 派出机构应当建立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机制,可以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负责本派出机构和辖区市场相关舆情信息的依法监测、处置和引导工作。 第五十八条 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对辖区证券期货基金行业协会、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六十条 本规定所称派出机构,是指中国证监会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基金投资咨询机构以及其他经营证券期货基金相关…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