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2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派出机构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及时稳妥有序化解处置风险,并依法对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关措施。
派出机构负责与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地方司法机关建立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风险处置的协作机制,持续跟踪了解可能被风险处置的市场机构情况,制定相关风险应急处置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