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25年) 第三章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风险防范与处置 第二十条 派出机构应当根据风险防范的需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规定以风险和问题为导向开展市场信息的搜集、分析和风险监测工作,加强对市场动态和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风险的监… 第二十一条 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对本辖区内的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的风险指标实施监管。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第二十三条 派出机构负责督促本辖区内的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证券期货基金服务机构等落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运行安全的管理规定、技术标准,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完整… 第二十四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关行业协会、中国证监会授权的其他业务监测监控单位等机…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派出机构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及时稳妥有序化解处置风险…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被决定终止上市或者可能被终止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情况及时通报该上市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负责持续跟踪了解可能被终止上市公司情况,按照规定制定上… 第二十七条 派出机构负责协助、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非上市公众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第二十八条 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公司(企业)债券或者资产支持证券违约事件、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的处置工作。 第二十九条 派出机构负责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推动建立健全相关交易场所长效管理机制,做好相关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辖区涉… 第三十条 派出机构以风险、问题为导向,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风险监测预警,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在监管、风险处置等方面的协作。 第三十一条 派出机构负责完善和强化外部协作机制,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在有关非法证券期货基金活动案件查处和善后处理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