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2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被决定终止上市或者可能被终止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情况及时通报该上市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负责持续跟踪了解可能被终止上市公司情况,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公司终止上市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派出机构负责与证券交易场所、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对于可能被终止上市的上市公司,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并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证券交易场所的沟通协调,平稳处置有关风险。
派出机构负责与证券交易场所、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对于可能被终止上市的上市公司,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并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证券交易场所的沟通协调,平稳处置有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