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25年) 第三章 风险防范与处置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2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风险防范与处置 第二十八条 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公司(企业)债券或者资产支持证券违约事件、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的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