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25年) 第一章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2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证券期货基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受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行监管职责,对中国证监会负责。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党委加强对派出机构党委的领导、监督。 第四条 派出机构负责证券期货基金市场一线监管工作,按照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加强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切实维护… 第五条 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确立和履行,遵循职权法定、依法授权、权责统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第七条 派出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建立健全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相关会管单位及其他派出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机… 第八条 派出机构应当加入辖区地方金融工作协调机制,并与辖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其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构建综合监管体系,优化… 第九条 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履行监管职责的内部决策机制,对其在授权职责范围内作出的监管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派出机构履行监管职责,遇到下列重大问题、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请示或者报告,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意见办理: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需要直接对派出机构辖区内有关主体开展现场检查、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进行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等。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将情况通报相关派出…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