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25年) 第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需要直接对派出机构辖区内有关主体开展现场检查、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进行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等。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将情况通报相关派出机构,并将监管处理结果抄送相关派出机构。相关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协助、配合。 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对派出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