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25年) 第二章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日常监管 第十二条 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备案。 第十三条 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负责对发行上市的辅导工作进行监管;注册地在境外的,…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下列主体实施检查: 第十五条 检查的事项可以包括有关主体的信息披露、治理情况、内部控制、经营规范、执业活动、网络和信息安全、投资者保护、诚信监督和约束等,具体检查事项由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 第十六条 派出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有关检查办法和规程,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对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主体实施检查。 第十七条 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接收第十四条所列主体依法报送的业务、财务等备案、报告材料,进行审阅分析。 第十八条 派出机构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中,应当建立健全与辖区有关主体的联系沟通机制,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市场重要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派出机构实施检查或者其他日常监管活动,发现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或者发现重大风险和问题的,应当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进行立案查处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