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下列主体实施检查:
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依法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一致行动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
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
公司(企业)债券受托管理人及承销机构、公募基金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银行等机构;
公募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评价等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
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期货交易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为本辖区委托人提供证券期货基金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
从事证券期货基金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
证券期货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
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