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25年) 第二章 日常监管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25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日常监管 第十三条 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负责对发行上市的辅导工作进行监管;注册地在境外的,由境内主营业地的派出机构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