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25年) 第四章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对辖区内证券期货基金违法违规案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案件或者事项进行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 第三十三条 派出机构负责办理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以及其他派出机构等请求协助调查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对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或者报中国证监会向公安机关履行移送程序。 第三十五条 案件调查、审理和执行处罚决定过程中,依法采取冻结、查封、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证券买卖等强制措施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实施。 第三十六条 派出机构负责本单位立案调查的证券期货基金违法违规案件的审理工作,依法对证券期货基金违法违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但是,按照规定由其他派出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 第三十七条 派出机构对有关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该派出机构负责行政处罚执行工作,按规定送达法律文书,督促被处罚对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并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处罚强… 第三十八条 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做好中国证监会、其他派出机构所委托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文书送达、处罚执行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