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的决定(2022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证券期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二、
将第三条修改为“派出机构负责证券期货市场一线监管工作,按照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切实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
三、
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依法依规整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四、
删去第九条第(九)项。
五、
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派出机构负责与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风险处置的协作机制。”
六、
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派出机构负责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推动建立健全相关交易场所长效管理机制,做好相关协调、指导、监督工…
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派出机构以风险、问题为导向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监测,负责与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处置的协作机制,与地方人民…
八、
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需要协助、配合的,派出机构应当协助、配合。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发…
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十、
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将第二款修改为“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的职责,另行制定。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问责的,…
本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