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15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证券期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 第二条 派出机构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 派出机构负责证券期货市场一线监管工作,切实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依法处置辖区市场风险,促进辖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 第四条 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确立和履行,遵循职权法定、依法授权、权责统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第六条 派出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建立健全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相关会管单位及其他派出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机… 第七条 派出机构应当与辖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构建综合监管体系,优化监管执法环境,促进辖区资本市场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 第二章 日常监管 第八条 派出机构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第九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下列市场主体实施检查: 第十条 检查的事项可以包括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治理情况、内部控制、经营规范、执业活动等,具体检查事项由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派出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有关检查办法和规程,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对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市场主体实施检查。 第十二条 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接收第九条所列市场主体依法报送的业务、财务等备案、报告材料,进行审阅分析。 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实施检查或者其他日常监管活动,发现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或者发现重大风险和问题的,应当依法采取监管措施、进行立案查处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及其… 第三章 风险防范与处置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风险防范的需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规定以风险和问题为导向开展市场信息的搜集和分析工作,加强对市场的动态监测监控,督促市场主体提高防范和化… 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对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的风险指标实施监管。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第十七条 派出机构负责督促辖区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落实行业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及时、完整、准确地向监管部门报送规定的数据,开展信… 第十八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关行业协会等机构发出的相关预警信息所涉事宜进行核查;发现问题的,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督促有关市…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对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条 派出机构负责持续跟踪了解可能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情况,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公司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一条 派出机构负责协助、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非上市公众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公司债券违约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派出机构负责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推动建立健全相关交易场所长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四条 派出机构负责完善和强化外部协作机制,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在有关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案件查处和善后处理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四章 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案件或者事项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派出机构负责办理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以及其他派出机构等请求协助调查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对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或者报中国证监会向公安机关履行移送程序。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过程中,依法采取冻结、查封、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证券买卖等强制措施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实施。 第二十九条 派出机构负责本单位立案调查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的审理工作,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但是,按照规定由其他派出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三十条 派出机构对有关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该派出机构负责行政处罚执行工作,按规定送达法律文书,督促被处罚对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并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处罚强… 第三十一条 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做好中国证监会、其他派出机构所委托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文书送达、处罚执行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教育与保护 第三十二条 派出机构负责督促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派出机构负责在辖区组织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督促、引导辖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三十四条 派出机构负责建立常态化投资者意见征求机制,按照规定组织或配合开展辖区证券期货投资者调查和权益评估评价,及时了解、分析投资者状况和政策制度的实施效果。 第三十五条 派出机构负责建立辖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检查制度,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要求组织或配合开展投资者保护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 第三十六条 派出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投诉处理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督促有关辖区市场主体落实投资者投诉处理首要责任。 第六章 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派出机构负责支持、配合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以及创新业务试点工作,开展辖区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创新业务研究。 第三十八条 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开展辖区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调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 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统一规划部署,做好辖区资本市场诚信信息管理、诚信激励约束、失信联合惩戒、诚信宣传教育等诚信建设工作。 第四十条 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做好辖区内信访、举报事项处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派出机构负责依法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有关监管信息。 第四十二条 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开展以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四十三条 派出机构负责以本单位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工作、以本单位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第四十四条 派出机构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发生在辖区以及由辖区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管辖的行政诉讼、证券期货民事赔偿、证券期货犯罪等与证券期货市场相关的重大行政、民事、刑事典型案… 第四十五条 派出机构负责协助、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其他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开展地方金融改革、反洗钱监管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派出机构应当在监管职责范围内与辖区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建立监管协助机制,依法处理涉及辖区司法机关来访、来函等协助执法事项。 第四十七条 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辖区新闻媒体管理部门的日常监测和协作监管机制,通报证券期货类节目和产品广告有关情况,配合做好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机构和人员资质审查和证券… 第四十八条 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辖区证券期货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派出机构,是指中国证监会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以及其他经营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证监发〔2003〕86号)同时废止。 相关版本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25)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22) 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的决定(2022)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