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15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派出机构应当在监管职责范围内与辖区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建立监管协助机制,依法处理涉及辖区司法机关来访、来函等协助执法事项。

派出机构负责与辖区公安机关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协作配合机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通报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线索,商请公安机关配合开展调查工作。

除前两款规定的职责外,派出机构可以对辖区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提出的与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有关的证券期货法律问题提供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