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1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下列市场主体实施检查:
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
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公募基金托管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银行等机构;
公募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等服务机构;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他相关私募基金服务机构;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
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
股权众筹融资服务机构、融资者等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相关主体;
证券期货业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
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