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合伙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合伙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五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第八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第九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条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第十三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第十六条 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年度检验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等文件,接受年度检验。 第二十二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提交的年度检验文件进行审查,以确认其继续经营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样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办理合伙企业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营业…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的清算人不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解散并清算结束后,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合伙企业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 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合伙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3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