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合伙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合伙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