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