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