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