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