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