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