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