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