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五十七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第五十八条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第五十九条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 第六十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第六十一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第六十二条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六十四条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