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七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五十九条 第七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五十九条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