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