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七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六十条 第七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六十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