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合伙企业的债务;

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