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七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六十三条 第七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六十三条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