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第十六条 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