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六章 年度检验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年度检验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合伙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