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合伙企业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