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六章 年度检验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十一条 第六章 年度检验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等文件,接受年度检验。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