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办理合伙企业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