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