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的清算人不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