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