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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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