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变更登记申请书;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续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