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变更登记申请书;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续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