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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第十三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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